
?網友提問:
1.既有住宅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政策初衷明確指向“解決高層老人上下樓不便”,但現實中卻呈現“無差別推行”的怪像——全國各地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政策支持,均未將“高層確有老人或行動不便者”作為前置條件,而是只要小區無電梯、滿足建筑條件,便鼓勵全員申報。那么這項工程目前是“民生保障工程”還是忽視底層戶主權益的“高層群體的投資增值項目”?
2.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中,強調業主為責任主體,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加裝電梯后帶來的房屋裂縫、漏水、房屋傾斜等風險以及損失都是業主自己承擔?
3.加裝電梯存在受益群體(同意加裝電梯的戶主)與非受益群體(不同意加裝電梯的戶主),如果要到加裝電梯階段,非受益群體(不同意加裝電梯的戶主)是不是不承擔因加裝電梯帶來的風險責任,且是不是因加裝電梯帶來房屋結構安全問題有權向受益群體(同意加裝電梯的戶主)進行索賠?加裝電梯帶來的損失(不是由非受益群體導致的)非受益群體是不是均不用承擔,且電梯運行維護產生的費用非受益群體是不是均不用承擔?
4.如果是民生工程,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帶來的隱患眾多且重大,加裝電梯實施前期都不做風險告知函,全國各地都出現了因為加裝電梯導致鄰居矛盾加劇,怎么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民生工程?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回復:
1.我部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指導各地扎實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支持有條件的樓棟加裝電梯。2023年11月,我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依法保護業主加裝電梯、使用電梯的權利。
2.既有住宅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屬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經業主表決通過后方可實施。
3.既有住宅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對上下樓層、相鄰單元、前后樓棟業主的利益影響不同,導致不同業主的訴求不同,因加梯利益受損的業主可以通過業主間自主協商達成補償方案,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補償。
4.既有住宅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工程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加梯工程質量安全。